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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問答集錦

登記類

Q:
土地法34-1條四款所定共有土地出賣前須通知他共有人是否要優先承購.....等.然對於土地總登記時無住址登記者及登記為整編前住址.當如何處理通知事宜?
A:
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及「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分為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非訟事件法第66條所明定,本案請參依上開規定辦理。
Q:
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有什麼優惠規定?
A:
政府為照顧一般大眾的生活,避免增加稅賦,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採優惠稅率,按公告地價總額千分之二課徵,但優惠面積,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而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本稅率者,以一處為限,避免浮濫。
Q:
權狀不見了,該如何申請補發?
A:
如為本人親自辦理,請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來本所申辦,並請繳交權狀費用,每張八十元。 如為委託代理人代辦時,請代理人攜帶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及印鑑證明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來本所申辦,並繳交權狀費用,每張八十元。
Q:
夫妻贈與登記與一般贈與登記有何不同呢?
A:
依財政部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131號令,自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配偶之間相互贈與土地,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須檢附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文件(核發機關為國稅局,並請至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稅)。 此外,夫妻贈與登記案件流程同一般贈與案件。

地價類

Q:
「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是否相同?一般民眾未於申報期間之內申報者是否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計算?
A:
一、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在意義與用途上均不相同,公告地價僅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申報地價期限為三十日,三十日後公告地價即為歷史資料,且公告地價亦未隨日後土地標示變更而改算其價額。又公告地價逾申報地價期限後,並無法定適用之情事。 二、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於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八十內申報者,以其申報數額為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公有土地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申報(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測量類

Q:
地政事務所於實地測量後,復行通知補正、駁回,其複丈費應如何處理?
A:
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申請案件均應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並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如審查時發現其補正者,應通知限期內補正,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申請人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己繳複丈費。

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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