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一、本所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規定。
二、各課室對於人民陳情案件,應確實遵照行政院頒「行政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彰化縣政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悉依本規定辦理。
三、陳情管道及方式:
1. 書面陳情。
2. 本所意見箱。
3. 電子郵件陳情(首長信箱、本所民意信箱(留言版))。
4. 口頭陳情。
5. 電話陳情。
6. 傳真陳情。
四、 處理流程如下:
1. 本所意見箱、首長信箱、本所民意信箱(留言版)由研考每日收取,口頭陳情、電話陳情由紀錄人聆聽陳情人陳述後,填具受理人民來所或電話陳情案件紀錄簿,其餘陳情案件由總收文收取。
2. 本所受理人民各類陳情案件後,統一由研考登錄列管追蹤,並於收文後循公文程序送交承辦人處理。
3. 承辦人處理本所意見箱、人民電子郵件陳情案件,非以正式公文函復者,應將處理情形詳載於人民陳情案件答覆/處理單。
4. 承辦人處理陳情案件,應將答覆意見陳核核定後,始得回復,並副(會)知研考解除列管。
5. 各類人民陳情案件,除一般性書面陳情案件處理時限為15個工作天外,其餘陳情案件處理時限為6個工作天。
6. 首長信箱及本所民意信箱(留言版)陳情案件由研考e-mail回復當事人,各類陳情案件(包括電話、傳真等)函復之發文回復作業由承辦課室辦理。
五、本規定經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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