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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轄區

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實施要點

(96年8月13日訂定)
一、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地政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會見時間:每月第二週及第四週星期三。前述會見時間得視實際需要機動調整之。
三、會見地點:本所主任室(地址: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52號2樓)。情況特殊得視實際需要另洽場地辦理,但應先行通知申請人。
四、民眾對本所相關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述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主任。惟遇有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1. 陳情案件已進入司法訴訟或裁判案件。
2. 陳情案件在行政救濟審理中或已確定者。
3. 陳情案件屬密件不宜公開者。
4. 陳情案件已受理陳情重覆者。
5. 非屬本所權責事項。
五、民眾建議或陳述事項,請述明或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字號。
六、民眾申請會見主任採預約登記方式受理,以書面、電話(04-7771375分機208)、傳真(04-8964793)、電子郵件(chlk@ms1.gsn.gov.tw)或親自向本所研考登記;申請書(附件1)應詳敘具體事實,載明真實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絡電話。
七、每次會見之案數以2-4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經主任核准後酌予增減。內容相同案件以會見1次為原則。
八、於預約登記時,一併提出問題及相關資料,並交業務單位先行查明案情始末及事實,並就相關法規研擬適切的具體作法,於5日內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送主任參考,再由研考於會見日期5日前通知申請人按排定之時間、地點準時到達。
九、同一案件申請會見主任之人數以不逾5人為原則。
十、申請人會見主任時,得請業務承辦主管及承辦人一併陪同會見,由業務課負責製作會見紀錄(附件2),管制辦理情形。
十一、主任與民有約後交辦之案件,由研考登記列管後送請承辦單位辦理。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由主任指定其中一單位主辦。各承辦單位應迅速妥適處理,於10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副知研考解除列管。如因情況特殊無法依限函復時,應將辦 理情形簽奉主任核准後延長辦理期限(核准後影本送研考更改預定結案日期),並就延期理由函知申請人。
十二、各單位依第十點答復申請人辦理情形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之文字答復申請人。必要時得視案情需要,先行約陳情人面談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十三、若遇其他重要公務,主任未能按排定時間會見民眾時,由主任指定其他主管代為會見,或由研考通知申請人更改會見日期。
十四、主任與民有約案件由研考負責稽催辦理並予以列管追蹤。
十五、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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