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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招募計畫

鹿港地政事務所志工招募計畫

一、 依據:
(一) 志願服務法。
(二) 彰化縣政府志工招募計畫。
二、 宗旨:結合社會人力資源,發揚志願服務美德,提昇地政服務品質,增加服務效能。
三、 招收對象:年滿二十歲以上,且具服務熱忱之民眾。
四、 報名方式:採親自報名、通信報名及網路報名,
報名表由地政局網站下載(http://www.land.chcg.gov.tw),或至本所索取。承辦員:施佩芬小姐 電話:7771375分機116
五、 服務地點:本所志工服務台及民眾休息區。
六、 服務項目:
(一) 引導民眾洽公並協助整理資料。
(二) 協助服務台諮詢工作。
(三) 協助辦公室綠美化。
(四) 協助民眾影印服務。
(五) 協助辦理問卷調查。
(六) 協助辦理電話禮貌測試。
七、 訓練:
(一) 基礎訓練:參加之志工須接受縣政府舉辦之教育訓練。
(二) 專業訓練:由本所資深志工及各課主管擔任講師。
八、 管理:
(一) 服務規範:
(1) 遵守志工服務法之志工服務注意事項之規定,秉持「我為人人,人人為我」服務之精神,協助推動為民服務工作。
(2) 協助推動有關為民服務工作,應受本所指導與監督。
(3) 服務民眾並遵法令恪遵法令,不可利用職務向民眾索取或收取酬勞。
(4) 不得假藉名義在外招搖或涉及不法情事。
(5) 對於不熟悉之地政法令須向本所有關人員查詢清楚後才可向民眾解說以免滋生困擾。
(6) 志工人員服務範圍以本所訂的服務項目為原則,不得提供任何非關為民眾服務項目之服務。
(7) 於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8) 執行工作時應穿著本所定製之服務背心。
(二) 服務時間:
配合上班時間輪流駐所服務,每天上午、下午分別編列名冊。
  (三)編制志工名冊報縣政府並由縣政府核發地政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
九、運用:
   本所得視志工個人專長領域集訓練情形,指派適當服務項目。
十、考核:
(一) 志工之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 績效均列入考核範圍。考核人員由本所主任及各課課長組成。
(二) 工作期間違反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予以取消本所志工資格。
(三) 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或遭取消資格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背心。
十一、福利:
(一) 年度內服務績效優良符合公開表揚者,經本所推薦由縣府予以公開表揚或參加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選拔。
(二) 志願服務為無給職,並得參加本所各項社團聯誼活動。
(三) 年終時致贈紀念品乙份,以表謝意。
(四) 志工可享有因其服務紀錄而享有之各項 優惠措施。
(五) 投意外事故險。
十二、本計劃所需經費由本所相關經費下支應。
十三、本計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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